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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853号 

被告人孙付刚,男性,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号,暂住深圳市盐田区**街道********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6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8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付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付刚受朋友邀约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包间唱歌消遣,期间与曾某甲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孙付刚借故生非,通过电话联系多名男子来到该包间殴打被害人曾某甲。被告人孙付刚持一把匕首欲刺向被害人曾某甲时,被被害人曾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拉开,被害人曾某甲则趁机逃脱。被害人曾某乙、陈某某和杨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曾某乙、陈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孙付刚来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情况查询、被害人病历和伤情照片、视频信息研判通报、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曾某甲和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陈某某和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付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和截图(涉案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付刚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付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付刚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付刚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且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付刚四个月以上八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付刚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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