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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0时许,谭某某(已判决)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9号圣展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被酒店**拦下并报警,随后刘某某向谭某某打电话求救。之后谭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以及马光强、胡某某(二人已判决)等数名男子来到圣展酒店B座大堂试图强行将刘某某带走时和酒店**发生争执,随后民警出警到现场将刘某某带走。马光强、谭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等人因此不满,**酒店**进行威胁、辱骂进而实施殴打,同时**酒店内物品进行打砸破坏。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酒店安保人员黄某某、韦某甲二人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韦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酒店内被打砸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35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例材料、毁坏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票据凭证、监控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成某某、苏某某、韦某乙、刘某某、余某某、谭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韦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马光强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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