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村,2019年12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王某某(已判决)因怀疑**居委会有人拍摄其工地照片并举报,去**居委会找李某甲和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并电话联系孔某某(已判决)等人去**居委会。被告人孙某某在**居委会附近看到王某某,得知情况后电话联系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又电话联系胡某某、姜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刘某某驾驶白色皮卡车载胡某某、姜某某达到**小区。潘某某联系孔某某后,开车去孔某某家接孔某某、范某某、宋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决)一起前往**小区。

被害人李某乙到达**居委会三楼后,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让到达**小区的其他人上楼,孔某某等人上楼后见王某某与李某乙争执,遂动手殴打李某乙,过程中孔某某使用仿真枪砸李某乙头部并恐吓李某乙,范某某、胡某某用刀扎李某乙,宋某某用凳子和水杯打李某乙,潘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对李某乙拳打脚踢,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王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的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