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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4********,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区**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名为“枣园村 打兔 放鸽的不要”的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出售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天就可赚160元”的消息后,孙某某主动添加了微信名为“幸福一生”(身份不详)的微信账号。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要求孙某某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和华夏银行卡即可赚取佣金,孙某某便于2020年4月1日到浦东发展银行办理银行卡,因其2019年11月14日已办理6217921957523163账户的浦发卡,遂银行柜台开通网银业务;同年4月4日在华夏银行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办理卡号为6230200215034146银行卡一张并开通网银。同年4月7日,微信名为“百花醉”(身份不详)的男子使用孙某某手机支付宝开通账号为6666663969509584的网商银行。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微信名为“百花醉”的男子先后三次有偿使用孙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及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转移资金共计945413元,其中已查证的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220980元。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获利520元(已追缴)。

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到微信名为“幸福一生”的微信消息,按照要求于当日7时30分到达大明宫西地铁站C口,18时许被带至海友酒店8416房间后,微信名为“百花醉”的男子使用孙某某的浦发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及支付宝网商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活动,该男子使用孙某某手机转账从当日19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后该男子离开了房间,孙某某一人在该房子休息至次日中午孙某某离开。

2、2020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从海友酒店离开后不久,“百花醉”又通过微信叫孙某某返回酒店,孙某某第二次到达酒店后继续将手机、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百花醉”使用,直至当日17时许结束。“百花醉”通过支付宝向孙某某分别转账200元、160元,作为孙某某2020年4月7日、4月8日出租账号的报酬。

3、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接到“百花醉”微信电话,其要求孙某某继续提供手机、支付宝账号赚取费用,孙某某同意后按照“百花醉”提供地址,前往西安市李家村万达广场的民宿2415房间,继续向其提供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号供其进行资金转移,“百花醉”使用孙某某手机从13时许至23时许结束,孙某某离开时得到转账支付报酬160元。

镇原县公安局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核实涉及孙某某账户的电信诈骗案件共计12起,涉案资金总额220980元:

1、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安丘市居民李某甲被以冒充公检法名义诈骗153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9时51分06秒 受害人李某甲(账号:6217002210030313040)向涉案账号 郑某某 账号:6228480136755370873转账15000元,2020年04月13日19时52分20秒郑某某转给户名: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 金额:14990元,2020年04月13日19时52分57秒张静文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 金额:15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14990元。

2、2020年4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居民李某乙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3028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21时25分16秒 受害人 李某乙账号:6217855000051321321向户名:济南协盛贸易有限公司 账号:1602023609200354211转账14800元,2020年04月13日21时26分21秒 户名:济南协盛贸易有限公司转给户名: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 金额:14800元;2020年04月13日21时26分46秒张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 金额:15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14800元。

3、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黄工业村葵青路182号居民徐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145585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2时54分05秒受害人徐某某 账号:6221806020000514141向户名:麻某某 账号:6222031203011035455转账20900元,2020年04月13日12时54分17秒 麻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2179219575231631金额:159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15900元。

4、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居民魏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300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2时48分33秒 受害人魏某某账号:6217995920000678631向户名:麻某某 账号:6222031203011035455 转账10200元 ,2020年04月13日12时49分31秒麻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217921957523163 金额:143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10200元。

5、2020年4月1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李某丙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227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2时47分09秒 受害人 李某丙账号:6217002570007661956向户名:赵某某 账号:6217002530007774068转4000元,2020年04月13日12时48分42秒户名:赵某某转给户名:麻某某 账号:6222031203011035455金额:3990.00元,2020年04月13日12时49分31秒户名:麻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6217921957523163 金额:143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3990元。

6、2020年4月13日南安市石井镇居民陈某甲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344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20时55分27秒受害人 陈某甲 账号:6236681830001672054向户名:田某某 账号:6212260402030751638转21000元,2020年04月13日20时56分17秒转给户名: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 金额:21000元,2020年04月13日20时57分18秒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 金额:21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21000元。

7、2020年4月13日浙江凯时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人冒充公司老板诈骗4200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6时42分56秒 浙江星淦科技有限公司向户名:宋某某 账号:6228412183004869662转账:200000元;2020年04月13日16时57分34秒宋某某转给户名:吴某某 账号:6228430338131205671金额:50000元,2020年04月13日16时58分02秒 吴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金额:50000元. 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50000元。

8、2020年4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居民陈某乙被冒充公检法诈骗61447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1日13时48分10秒受害人 陈某乙 账号:6222031206000823732向户名:杨某某 账号:6222031607001560191 转账20634元,2020年04月13日21时49分31秒户名:杨某某向户: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 转账金额:20000元;2020年04月13日21时50分22秒向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  转账 金额:20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20000元。

9、2020年4月13日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居民李某丁被人以冒充客服方式诈骗119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22时28分50秒受害人 李某丁账号:6228482136349075069向户名: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转账5000元,2020年04月13日22时29分09秒 户名:张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账号: 6666663969509584金额:11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5000元。

10、2020年4月13日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居民游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77651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13日13时16分01秒受害人游某某 向户名:沈某某 账号:6222031203011347660转账5220元,2020年04月13日13时16分24秒户名:沈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217921957523163金额:52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5200元。

11、2020年4月8日兰州新区皋兰县居民陆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80600元。

资金流向:2020年04月08日15时43分01秒受害人陆某某账号:6222620820005135533 向户名:柳某某 账号:6217002190032824097转账30600 元,2020年04月08日15时43分56秒户名:柳某某转给户名:桂林正潇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账号:2103218509100034955 金额:30700元,2020年04月08日15时44分02秒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230200215034146 金额:20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20000元。  

12、2020年4月13日镇原县新城镇居民王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159100元。

资金流向:1)2020年04月13日19时18分54秒受害人王某某账号:6217998340002924635向户名:吴某某 账号:6228430338131205671转账20000元,2020年04月13日19时19分29秒户名:吴某某转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 金额:199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19900元。2)2020年04月13日20时04分13秒转受害人王某某账号:6217998340002924635向户名:张某某账号:6230521640006625578 转账20000元,2020年04月13日20时05分16秒户名:张某某转账给户名:孙某某 账号:6666663969509584金额:30000元。孙某某账户认定涉案资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明细表等;

2、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实名开设注册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转移电信诈骗案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文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孙某某电话:1773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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