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住江苏省**市**县**乡**居委会**组**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受朋友杜某某之托、需租借自己的信用卡一用。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他人借卡有可能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自己卡号为62305234600********的农业银行卡租借给杜某某的朋友张某甲(另案处理)。一个月后,被告人孙某某要求杜某某还卡,杜某某联系张某某后说明该卡还在继续使用中,被告人孙某某即自行将该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此时其发现卡中多出人民币1121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情况告知杜某某,二人商量后,将卡内112100元现金全部取出,用于个人还账及借于他人使用。
2020年3月,广水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张某乙被网络诈骗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18万元汇入了被告人孙某某租借给张某甲的账号为62305234600********的农业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张某乙被诈骗资金流向图及分析、孙某某62305234600********账户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张某乙提供的转账明细截图、张某乙提供的**成员QQ账号及2020中国海南“**”线上公益邀请赛相关信息截图、**县公安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远程勘验工作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两碟;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蓬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水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计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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