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排**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行唐县看守所的指导员杨某某,将在此羁押的张某甲书写的串供纸条带出交予张某甲妻子即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后孙某某通过手机拍照的形式发送给张某甲的同案犯张某乙,让张某乙知晓了张某甲在公安机关关于其个人犯罪行为的供述及其它同案犯的供述,并指使张某乙与其供述保持一致,导致张某乙到案后,所做供述也只限于传递纸条上的内容。张某甲及张某乙为谷某某(已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犯,二人所涉案件为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帮助张某甲传递串供纸条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传递的字条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帮助谷某某(已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犯张某甲、张某乙传递串供纸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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