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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始赌场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和**胡同**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手机微信中组建微信群,组织20多人在群内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涉及赌资约10万余元。2018年11月9日,孙某某主动到台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加柱

检察官助理:高建元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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