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镇**村**超市三楼等地点,多次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9月17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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