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住虞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1月17日主动到虞城县公安局自首,同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麻将客服”微信成为**麻将赌博软件代理商,在担任代理商期间,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40余人在 “**麻将APP”上开房间赌博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截图;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组织人员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高 辉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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