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孙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3********,**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弄**号**室。曾于2012年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8月27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自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并将赌博账号供给赌客朱某某、刘某某(另行处理)等人赌博,从中以码量返水抽头渔利。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在2020年7月,从孙某某处得到百家乐账号、密码,孙某某还帮他们上分,定期结算。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2020年8月27日对孙某某住处虹口区临平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并从孙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某、刘某某均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5.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6.被告人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