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3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村**村**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0月21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管理赌博群,通过“哈灵麻将”APP为他人提供房间进行赌博。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收取2元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上述期间,共计抽取房费约人民币4.4万元,扣除软件充值支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某、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哈灵麻将”APP上开设房间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账号使用情况及其在“哈灵麻将”APP购买房卡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到VIVO手机一部。
4.被告人孙某某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检察官助理涂晓婕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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