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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为“青龙十三张”网络赌博平台三级代理,通过微信建群招揽黄某某、张某某等赌博人员在群内开房赌博、支付赌资。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平台获取充值返利达人民币15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等;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仇某某、徐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数据、手机提取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富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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