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公寓**楼**商铺,以微信方式非法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期间,从2019年10月份的第113期开始接受投注,至2019年12月12日的137期,共接受投注25期,第137期共有25人通过微信向其投注。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及参赌人员2人,并起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六合彩投注卡1张、微信二维码收款卡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六合彩投注卡一张、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微信二维码收款卡一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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