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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通过上线田某某开通代理权限,向田某某购买“金豆”开设虚拟房间,通过微信群组织多人进入其开设的虚拟房间推牌九赌博,被告人孙某某购买2900余元“金豆”,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微信聊天、交易记录、辨认笔录;

4大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通过微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坡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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