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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续保一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创建并管理麻将赌博群,通过申请网络棋牌室、提供房卡等方式为黄某甲、黄某乙、孙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卢某某、万某某等人以“边锋约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约2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陆埠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边锋麻将登录界面、微信号界面、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孙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卢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银行流水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琳旦

2020年11月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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