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黄某某、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 “智某某竞技”、“土豆德州”等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管理账户成为平台代理,招募被告人孙某某为客服,建立赌博俱乐部(俱乐部名为“新人118”从属于土豆king联盟),接受赌客进行赌博,由联盟从赌客所赢赌资中抽取5%作为“抽水”,同时俱乐部获得赌客所输赌资5%作为盈利。此外,俱乐部还以向赌客出售“作弊”道具“保险”获利。后黄某某、蒋某某通过向联盟支付介绍费方式,由联盟帮其招揽赌客在其俱乐部内以德州扑克、牛牛等方式赌博,至被抓获时止,黄某某、蒋某某等人所建立的赌博俱乐部共计接受卢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5 000余万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获利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账单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 刑事搜查笔录;
3.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赌博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丹丹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0****31;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张;
3. 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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