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至5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微信号“醉心不醉情”建立“快乐驿站”微信群,随后孙某某在“朋友局”打牌软件中购买元宝开“斗地主”房间,将房间链接发至微信群内供群成员赌博,每个房间可玩十盘,赌注1分代表2元钱,八局结束后孙某某把系统统计结果截图发至群内,由输家按其所输数额给赢家发相应金额的红包,赢的最多的人给孙某某发6元作为房间费,孙某某累计发展参赌人员达25人,累计抽头渔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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