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荥阳市*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乡聊”软件中的群功能,组织群中好友下载手机“朋友局”“玩呗”软件,利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每局中抽取房间费4元,共收取房间费73224元。扣除其组织每局赌博中购买游戏点的费用的一半,从中获取渔利36612元。现被告人家属已上交其非法所得36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秦某、赵某、樊某的证言;3.侦查实验笔录;4.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手机软件截图、手机软件聊天截图等书证;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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