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4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阿巴嘎旗**镇租赁房内多次组织他人参与赌博。2018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以骰子为工具,打骰子比点数定输赢,俗称“吊猴子”,每局一百元或二百元不等,赌注为十元以上,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赌资3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麻将桌等赌博用具;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宋某某,常某某,郝某某,孙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江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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