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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8年7月4日因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 年8月8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 2018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末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通过手机微信和电话下注的方式,以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标准,自己做庄多次接受沈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陶某某、王某等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13887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3日在泰来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和微信转帐记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马某某、沈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薇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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