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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老三”,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先后在丹阳市**街道**村**号倪某某家一楼大厅内组织赌客开设赌场三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邀约有某甲、韦某某、有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至丹阳市**街道**村**号倪某某家一楼大厅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邀约有某甲、韦某某、有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至丹阳市**街道**村**号倪某某家一楼大厅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3.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邀约有某甲、韦某某、有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至丹阳市**街道**村**号倪某某家一楼大厅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有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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