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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某县某镇某局对面门面房中以茶社为名提供麻将和纸牌供他人赌博,并按照赌资比例收取桌费,累计参与赌博人数达20余人,盈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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