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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11月26日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峡县**号自己家中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西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侯 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王  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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