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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乡**村**组**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峡县城**路**市场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博场所,使用其掌握的“诚信在线”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接受潘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投注,从中非法获利。另查明:2018年9月,张某某让潘某某帮忙进行网络赌博,潘某某从孙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交给张某某,供张某某赌博,张某某将钱转给潘某某,潘某某再转给孙某某。经查: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17日,潘某某通过微信共向孙某某转帐96700元进行投注,孙某某通过微信向潘某某转回77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孙某某及证人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证人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员:刘长清

代理检察员:谢  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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