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至5月间,利用微信群组织30余群成员通过“**”软件平台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台费牟利,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丹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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