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号)20166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527日,被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七天(未执行)。20196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9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9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同年105日、1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同年115日、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231日至201912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雇佣李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孙某某的房屋内开设赌场,按赌资每20元抽头1元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共计金额约人民币6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6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麻将、铁盒等;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证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