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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7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引诱伍某某从事卖淫,租住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号**房间作为卖淫地点,通过名称为“萱萱”的QQ空间发布淫秽招嫖信息为伍某某介绍嫖客、约定价格,通过手机号1586688****注册微信名“萱萱”收取嫖资人民币1.9万余元,通过其男友姜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将部分嫖资提现挥霍。

2017年11月29日,伍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号**房间卖淫时被当场查获,当日将孙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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