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扬中市中**公司**驾驶员,户籍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至8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采取尾随、逼停被害人的方式,摸被害人胸部、屁股、大腿等部位,共计作案五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杂牌踏板式摩托车,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某,于建设路延伸段财政局北面对面,将赵某某逼停,后将赵某某推倒在路旁的灌木丛中,采用捂嘴、趴在身上的方式,用手摸赵某某的胸部。
2.2019年10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杂牌踏板式摩托车在江州南路金安童装门口的路边由北向南行驶,用手摸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甲的左大腿。
3.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杂牌踏板式摩托车尾随驾驶电动车的朱某某,至扬子中路河南桥往北的路口将朱某某逼停,后通过捂嘴的方式,用手摸朱某某的屁股,朱某某用手机击打被告人孙某某头部,孙某某打了朱某某头部一巴掌,用脚踢了朱某某肩膀一脚后骑着摩托车沿着路向南逃离。
4.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米黄色的雅迪牌小型电动车从港东北路尾随刘某某至宴遇饭店院子南面的巷子内,将骑共享单车的刘某某逼停,后被告人孙某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刘某某的嘴、亲吻被害人刘某某的脸、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某的裙子里摸屁股。
5.2020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米黄色的雅迪牌小型踏板式电动车从翠竹桥往南行驶尾随驾驶电动车的王某乙,并在鸣翠山庄菜市场西面的马路边上追上被害人王某乙,用手摸了被害人王某乙的大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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