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孙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下午,孙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被害人何某某的暂住地房间内,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推倒在床上,压住被害人身体使其无法反抗,并用嘴亲被害人面部,用手按压被害人胸部、触摸被害人下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
1.孙某某现在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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