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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强制猥亵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武汉市新洲区*********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家中,见李某某一人在卧室,强行将李某某按倒在床上,用手抠摸其胸部、阴部,遭到李某某的反抗后逃离。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病历及谅解书、犯罪嫌疑人户籍底页;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金某某、孙某丁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采取抠摸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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