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地蓬莱市**镇**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蓬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6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19时许,酒后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位于蓬莱市**镇**店内,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得逞。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到其位于蓬莱市**镇**村的家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琨
检察官助理:周鹏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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