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沽源县**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2015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月29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进入被害人居住的简易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被害人惊醒后大声呼救,被告人孙某某仓惶逃跑,在跑出宿舍后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黑色短袖一件、黑色运动鞋一只等;
(二)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等;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七)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宏宇
检察官助理:李玉萍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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