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55********,汉族,半文盲,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同厂工作的被害人计某某系智力残疾的妇女,仍在其工作的长兴县**镇某印染厂一仓库内与计某某发生性关系,造成计某某怀孕。2019年4月25日,计某某在长兴县人民医院自然分娩出一死胎。经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计某某是计某某分娩胎儿的生物学父、母。
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计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
6.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对方系智力残疾的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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