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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屯。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木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0年7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木兰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孙某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孙某某家玉米地被他人老牛多次啃食糟蹋,非常气愤。2020年6月27日早7点多,被告人孙某某拌有耗子药和洗盐的玉米破子投放至木兰县**镇**村**屯约2公里远的**山东麓张福先岭一个大水坑旁边的道边,为了药从此经过的老牛,此处为到孙某某家玉米地必经之路,投放了四、五堆,间隔为8-10米左右。下完药后,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油锯放倒两颗树拦在路上挡老牛,并下了三个狍子套用来套老牛,然后离开。当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家的老牛误食了孙某某下的耗子药,开始发病,于6月28日早上死亡四头。经鉴定:王某某家被毒死的牛胃容物与现场提取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份。经物价部门作价:王某某家被毒死的老牛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镇**村**屯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投放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致使他人饲养的四头牛食用后死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婷

检察官助理:张春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木兰县**镇**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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