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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强制猥亵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三里**号。2009年9月因犯放火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单元102户(系空房),用木棍撬开窗户进入该户预谋将此处作为犯罪地点。后该与被害人杜某某约定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嫖娼,该与杜某某进入某某路某某号院内后,该从杜某某身后捂住杜某某的嘴巴强行将杜某某带至某某路某某号某某路某某号某单元某户卫生间内,用数据线将杜某某的双手绑在身后,用一黄色内裤堵住杜某某的嘴,强行将杜某某的手机、项链、耳钉、手镯等物品抢走(共计价值人民币3721元)。后该强行抚摸杜某某的胸部及下体部位,逼问出杜某某手机开机密码后,用杜某某的手机拍摄杜某某胸部照片,并强行让杜某某给自己口交。后该用杜某某上衣蒙头杜某某头部、脱下杜某某裤子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累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娴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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