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4********,汉族,出生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号。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延庆县**镇**别墅区**号内伺机盗窃,进入屋内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后被告人孙某某手持刀具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抢得被害人李某甲的Iphone 牌4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94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建材城某某大虾店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贾某某放于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孙某某再次去至上述地点,再次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路**号**饭店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于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区**花园别墅区**栋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屋内将2盒保健品和1盒茶叶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小店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采用撬门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乙店内的酸奶10瓶、自热火锅3个、挂面4把及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附近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闫某某停在该处的豫S3P****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路**巷**号门前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京Q60****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北京市顺义**地区**村**号**塑料制品厂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办公室保险柜里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和南京香烟6盒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0日凌晨0时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大道**号**大厦首层**锅贴档口附近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采用暴力撞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黎某某放在收银机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0日凌晨0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大道**号**酒店楼下服装店附近伺机作案,乘无人看管之机,采用暴力撞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缴获的的赃款人民币438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超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现金人民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等12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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