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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恒检刑诉〔202073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早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进到在宜家美食旁的工商银行自助提款机室内, 拿着斧子对正在存钱的被害人杨某某实施威胁,让杨某某拿钱,杨某某将身上的300元钱给了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让被害人杨某某从提款机取钱给她,在僵持过程中孙某某被到银行取款的郑某某制服。

经侦查,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到案经过、鸡西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医疗手册、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证人孙某甲、郑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不如实供述自己的姓名,并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英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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