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98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3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2016年12月21日被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2017年8月26日、201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已判决)、康某某(已刑拘)、李某某、侯某某(后二人在逃)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单元侯某某**楼租房内,以被害人陈某甲欠康某某赌债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甲索要钱款,将被害人陈某甲带至宿州市埇桥区**宾馆及**小区**单元侯某某**楼租房内看管,在看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孙某乙、康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和殴打。2015年9月2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等人收到陈某甲女儿送去5000 元后放回陈某甲。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当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欠条、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冯某某、陈某丙、孙某乙、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要债为名,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甲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津浦村小邬家组33号,电话:1805574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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