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排房街**号。202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另案处理)在淄博市张店区**路**路路口北侧,对毕某某实施殴打,劫取毕某某vivo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后张**(另案处理)逃跑过程中被毕某某抓住,张**(另案处理)向毕某某索要现金20元后将手机归还。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价值结论书;6.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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