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街**村**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舒兰市**街**村**路旁***屋内,盗窃一台电磁炉、一台炒锅、半袋面粉和一台液晶显示器。被值班人员张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孙某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匕首朝张某某挥舞并威胁、恐吓张某某,后被张某某制服。经舒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所持匕首属于管制刀具。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一台电磁炉、一台炒锅、半袋面粉和一台液晶显示器共计价值人民币四百五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指认凶器照片、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舒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凶器认定书;5.光盘2张:讯问录像和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光盘两张。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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