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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01月0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乐陵市**乡**村。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冒用“王永”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7月27日被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于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押回再审,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跟着其表哥齐某某在乐陵市城区**队家属院内于某某家中干装修,期间看到于某某家中西屋内有好酒好烟,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01年5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行至于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进门后发现于某某在家,于某某误以为其是来修活的,便领其到新装修好的东边两间北屋里,在交谈过程中,其趁于某某不备捡起地上的锤子击打于淑玲的头部及背部,使于淑玲失去反抗能力,之后抢走两条中华烟及五千余元现金后潜逃。经鉴定,于淑玲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作案后潜逃至德州市、沈阳市**,之后在河北省沧州市藏匿,并于2016年冒用姓名为“王永”的身份信息漂白身份。2018年7月27日,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王永”的身份被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投放于衡水监狱服刑。2019年9月6日,乐陵市公安局民警经过大量信息研判、比对,确认了在衡水监狱服刑的罪犯“王永”即是孙某某。2019年10月9日,孙某某在衡水监狱被乐陵市公安局民警解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在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并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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