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水果刀在四平市铁西区**街**银行门前,趁被害人王某某启动汽车还未行驶时,被告人孙某某拉开被害人左后车门上车,在车内被告人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让被害人王某某拿钱帮助其还信用卡,遭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孙某某要求被害人将其拉到梨树,被害人被迫将车开往梨树方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大鹰转盘路提出下车要求,在其下车后,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1.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1.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1. 作案使用的尖刀、口罩的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刀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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