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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记录: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水果刀在四平市铁西区**街**银行门前,趁被害人王某某启动汽车还未行驶时,被告人孙某某拉开被害人左后车门上车,在车内被告人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让被害人王某某拿钱帮助其还信用卡,遭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孙某某要求被害人将其拉到梨树,被害人被迫将车开往梨树方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大鹰转盘路提出下车要求,在其下车后,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1.​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1.​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1.​ 作案使用的尖刀、口罩的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刀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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