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六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女,17岁)通过网络认识后同居,期间在被告人孙某某的要求下,被害人吴某某分多次转账共约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孙某某用于个人消费。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石碁镇莲塘村莲新下街一巷8号204房,再次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手机进行转账时,因被害人吴某某反抗,被告人孙某某用脚踹被害人吴某某,并用手把被害人吴某某掐晕,趁被害人吴某某不能反抗之机用手机转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00元。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晶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4.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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