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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组,现因涉嫌抢劫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 ,于2020年4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9日晚22时30分许 ,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矿务局东山邮局门前,用手拽住被害人毕某某的头发并用拳头打其脸部实施抢劫,毕某某反抗将孙某某的手指咬破,在抢劫过程中孙某某血液遗留在被害人外衣上,后孙某某将被害人挎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170余元和其他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毕翠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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