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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夺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美团外卖快递),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白衣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为缓解其经济压力预谋实施抢夺,后其骑电动自行车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商业世界金巴黎小区附近伺机作案,当日20时55分许,孙某某尾随被害人苏某某进入金巴黎小区二单元电梯内佯装乘坐电梯上楼,在电梯运行至11楼电梯门打开时,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侧身顺势将苏某某拿在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抢走后沿楼梯间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将抢夺的苹果手机拿到成都市太升南路一手机铺以4000元价格销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苹果牌iphone11(A2223)型128G手机1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50元。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案发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委托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抢夺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谅解书、居住证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散件材料共计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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