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文盲,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藤县**镇**路**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一辆全新的男装摩托车(车架号:LWBPCJK3K1010226) 开走并占为己有。孙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富吉加油站加油.随后将摩托车开到藤县金鸡镇五羊本田专卖店加装摩托车护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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