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2002年因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因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孙某某窜至高陌想辛庄头村对孙某实施抢夺,抢走一浅色手提包,包内有1500元钱,后逃跑。
2、2019年12月17日16时,孙某某窜至高陌乡东北奇村对史某某实施抢夺,抢走一手提包,后逃跑。
3、2019年12月19日14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窜至流井乡东流井村对佟某实施抢夺,抢走一黑色背包,包内有200多元现金,后逃跑。
4、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孙某某窜至桥头乡北桥头村对梁某某实施抢夺抢走一部华为荣耀9手机,后逃跑。经鉴定被抢华为手机价值503元。
5、2020年12月28日16时左右,孙某某窜至塘湖镇南考村附近对史某某实施抢夺,抢走一深色手提包,包内有4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VIVO手机,后逃跑。经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647元。
6、2020年01月11日14时许,孙某某窜至高陌乡辛庄头村对郝某某实施抢夺,抢走一黑色手提包,一蓝色OPPOR17手机和40元左右的现金,后逃跑。经鉴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144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现场勘查;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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