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1983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同沈某某、孙某甲、许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将在临沂拐卖的一名男婴以589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甲。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沈某某、孙某甲、许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某、杨某某、邓某甲等4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69632****。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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