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7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人孙某某向孙某甲支付807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孙某甲申请强制执行。西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孙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拒绝向西平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5月9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26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案件通知书、申报财产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票据等;2.证人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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