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在生效判决作出三十日内偿还欠白某某的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直至2018年7月仍未归还。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保证书中承诺将位于**公司**单元**号房屋出售后优先偿还欠白某某的4万元。2019年2月1日,孙某某收到售房款31万元,于次日偿还包商银行贷款232500元以及支取3万元现金;同年2月4日将银行卡内剩余47430元转至尾号为8604建设银行卡内,卡内剩余余额为人民币5元。截止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仍未偿还白某某4万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昆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实本案的来源。
2、书证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且将收到的购房款用于个人还款、转账以及取现并未按照约定还款的事实。
3、书证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偿还白某某欠款并得到白某某谅解的事实。
4、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截止2020年9月1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捕到案的事实。
7、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在法院判决后仍不予还钱的事实。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不履行判决偿还欠款的事实。
9、辨认笔录,证实白某某对孙某某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并将所获得的购房款用于取现、转账、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红
检察官助理: 陈 阳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包头市九原区**梁**西区**栋**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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